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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减轻处罚,退税不受影响!“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文件征求意见

作者: 来源:环保圈 日期:2020/8/27 11:27:07

导读: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透露,对确因进水发生重大变化且超出设计规定,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严格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自证清白的,将认定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千呼万唤始出来!  

传说中的“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免责文件”终于公布了,虽然目前还只是征求意见,但最终版本应该也是八九不离十。   

8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透露,对确因进水发生重大变化且超出设计规定,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严格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自证清白的,将认定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同时,所处行政处罚将不作为对当事人实施环境保护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处罚信息不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在这之前,关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问题,各地执行标准都不一样。环境部则在公开场合表过态,认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只要接纳这个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达标排放”。   

对于环境部的表态,环保企业有很多不同意见,觉得这样既加重了环保企业的责任和压力,也不利于促进地方排水、企业排水达标排放。   

今年5月19日,在“环境企业家媒体见面会”上,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凯军就提前剧透过,环境部正在制定文件,规范各方的责任,可能对“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问题会有一个正面解决。   

如今,文件终于公之于众,相比此前的表态确实有很大进步。未来征求意见结束后,如各方意见不大,文件将有望尽快下发,届时对于解决“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问题将有很大帮助。   

01 “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环境部公布的文件“起草说明”,这次之所以出台这一文件,主要是因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多发”,同时有关各方的责任又不明晰,容易出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所以才会出台这一文件。   

据了解,该文件从2019年4月开始起草,先后召开了10余次座谈会,邀请了有关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纳管企业、专家、社会组织等各方参加,应该说还是比较充分地吸收了有关各方的意见。   

此外,起草小组还先后赴河北、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等9省市的20余个地市调研,查看了各类污水处理厂,实地了解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这些都对科学制定文件有很大帮助。   

结构上,《通知》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明晰各方责任,第二部分是推动各方履职尽责,第三部分则是规范环境监督管理。   

有关“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问题,《通知》中作了如下规定:   

首先,纳管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其次,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运营单位就应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   

实际工作中,运营单位也应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时,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一旦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生化等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出泥超标时,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   

如果发生出水超标,在责任认定方面,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的情形,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对确因进水发生重大变化且超出设计规定,导致出水超标,运营单位严格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自证清白的,认定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同时,所处行政处罚不作为对当事人实施环境保护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处罚信息不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02 “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是法律明确规定”   

这份文件,相比于此前环境部的表态,还是有很大进步的。   

2019年2月28日,环境部召开2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提问,有的污水处理厂因为出水超标被处罚后喊冤,认为是进水浓度超标造成的,应该免责,请问环境部如何看待这个现象?   

对此,时任环境部水司司长张波表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只要接纳这个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达标排放,这个是法律责任。   

为了解释这个观点,张波还举了一个例子。好比说你把我撞倒了,给我造成了损失,我肯定先追究你的责任。你说是那个人撞你导致的,你再追究那个人的责任。不能因为那个人撞的你,我就不追究你的责任。   

这番讲话传播出去以后,恰逢第二天就是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的“2019环境企业家媒体见面会”。会上,多位环保企业家对张波司长的表态都表达了不同意见。   

环境商会会长赵笠钧说,在目前这种局面中,污水处理企业显得特别弱势,最终也不利于污水达标排放。   

首创股份总经理杨斌也表示,污水处理厂肯定会积极做到出水水质达标,但地方政府也应对上游工业企业承担起监督和处罚的责任。   

时间过了一年,今年5月19日,“2020环境企业家媒体见面会”举行。虽然因为疫情,两会从3月推迟到5月,这个媒体见面会也随之推迟了两个月,但“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依然是会议最大的热点之一。   

会上,《环保圈》的记者提问,去年两会前,“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话题争议很大,如今一年过去了,这个问题解决了没有?环境企业又是如何应对的?   

本来这个问题是提给环境商会会长赵笠钧的,但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凯军却主动“抢”过了话筒,因为他此前曾经参与过环境部组织的调研座谈会。   

他说,环境部还是很重视这个问题的,为这件事开了好几次会,召集地方、专家、企业等一起研讨和调研,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文件,文件的最后一稿还请他修改过。   

文件的大体思路是:要规范各方的责任。地方政府方面,涉及到城建、环保等部门,要根据排污许可,根据管道纳污能力来排放;运营企业和排水企业方面,也都要承担各自的责任。   

王凯军表示,文件的最后成稿,他在新冠疫情前就看到了,现在可能还在走程序,应该很快就会发布。   

如今,3个月过去了,王凯军老师所说的文件终于公之于众,开始征求意见。事实也正像王老师所说,“对几方面的责任都做了相关规定”,未来可能会对“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问题有一个正面解决。   

03 混乱的标准   

在这份文件出台前,让环保企业比较痛苦的是,各地关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问题的规定都不一样,导致企业无所适从,不知该听谁的。   

有的地方,“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可以从轻或减免处罚,比如河北。   

2018年11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其中规定,对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环保和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从轻或减免对其处理(处罚)。   

但在别的省份,进水超标则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比如2018年10月,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家污水处理厂因出水超标被当地环保局罚款69余万元后,污水厂辩称这是由于上游偷排导致系统崩溃造成的,但法院却判决污水处理厂败诉。   

在山东省,不同县的规定甚至都不一样。   

比如,在潍坊市临朐县,2019年5月,当地环保局就曾做出判罚,进水水质超标严重导致总排口氨氮排放数据间歇性超标排放,决定不予处罚。   

过了一个月,在菏泽市郓城县,由于大量富含磷的沉积泥混入污水,致使郓城县污水处理厂总磷指标增高,当地环保部门的处理结果却是“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到了2020年4月,济南市又出台规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总之,过去的实践工作中,有关“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处理就是一个字——乱。标准不一,说法各异,这个县和那个县不一样,法院和环保局的说法也不一样,环保企业根本不知道听谁的。   

这一次,环境部出台文件,关于这一问题终于有了国家层面、法规层面的统一说法,这将有助于统一各地的执法标准,对环保企业给出明确的指导和预期,给环保企业吃下一颗“定心丸”。   

同时,明确各方责任之后,也有助于各方共同努力,最终解决“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多发”的问题,切实提高环保治理的成效。   

总的来说,这份文件的制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期望征求意见结束后,文件能够尽快下发,早日指导环保治理的实践。